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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经济适用房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指泰安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2)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二、申报地点  报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三、申报材料  申请家庭须在报名地领取《泰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或《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6)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未中号的家庭需提交《泰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申请人根据当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如果实行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二)如果采取租赁方式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三)如果采取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和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或当年计划发放补贴户数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或承租、领取补贴,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将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用作出租,不再出售。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营性设施租售的收益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开发建设,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市国土资源、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保障面积等内容。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市政府确定。   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售租结合、以售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财政、监察、审计、泰山风景名胜区、高新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户面积和分配户数;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采取实物分配方式还是发放购房货币补贴方式;   1、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建设方式是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   2、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户数、补贴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可通过招投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也可由市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开发建设。   分散建设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一定比例分解到当年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计划中,作为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办法,由市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按规定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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