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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经济适用房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

虹口区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虹口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价格规定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虹口区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领导
  虹口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管理部门
  区房管局是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职责分工
  (一)区房管局。
  1.全面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2.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3.负责对首次公示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二次公示”,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组织复审合格的家庭进行公开摇号、选房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等工作。
  4.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筹措和发布房源信息。
  5.负责对轮候选房前已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取消其登记资格。
  6.负责做好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益户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区民政局。
  1.设立区居民收入状况核对分中心,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核对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对申请家庭关于经济状况审批决定的异议进行解答、复核。
  (三)公安分局。
  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进行核定。
  (四)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经费。
  (五)区地区办。
  负责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在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六)各街道办事处。
  1.成立街道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推进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房管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综治办、救助所、民政收入核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窗口等人员为成员。
  2.负责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受理窗口。各街道办事处在本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受理窗口(可与廉租住房受理服务窗口合署),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3.负责根据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建立健全虹口区街道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4.负责将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家庭。
  5.负责做好本街道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
  (七)区监察局。
  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审核、摇号排序、轮候选房等环节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房源供应和价格确定
  本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统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基地中调拨。调拨房源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定价。
  五、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0〕29号)执行,以后若有调整,按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区房管局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与各街道做好组织实施轮候摇号排序、公开选房和协议签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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