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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经济适用房

榆林经济适用房

榆林经济适用房指榆林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2006年7月1日之前登记的榆阳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榆阳区区属国家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3年;如果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一人在市级单位工作或在外县(区)工作的,本期销售不予考虑);  (二)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40平方米;  (三)家庭年收入总和在5.8万元人民币以下;  (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申报。申请家庭(个人)应当由户主(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各社区居委会常年接受申请。申请表格(由市经济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公示期满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每月复核,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每月集中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3、复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4、核准。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并说明原由,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榆林经济适用房政策
榆林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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