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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适用房

大连经济适用房

大连经济适用房指大连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购经济适用房需符合三个条件,购房者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万元以下;  (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购房家庭,可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内四区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窗口办理申购手续。)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已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的家庭办理时还需出具此单)三、经济适用房购买指南  购买人群:持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相应证件。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大连经济适用房政策
大连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大连经济适用房政策:  什么人可以申请?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 经适房等人不得再次申请  对于申请经适房家庭,企业自建经适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据介绍,企业自建经适房不可以向不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不许向企业外家庭出售。因此,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申请程序什么样?同普通经适房申请程序相同  申购职工家庭须持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采取相关方式,对申购职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建档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街道办事处对通过的申购职工家庭报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进行复核,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申购职工家庭购房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申购职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申购职工家庭须持《认定单》,向集资建房单位提出参加购房申请。在单位相关部门监督下,确定购房人名单,并进行15天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家庭,经相关渠道核定职工身份后,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购房职工持审批单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产权证明等手续。  剩余经适房房源如何处理?政府回购或成公租房  据介绍,企业自建经适房房源在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如有剩余房源,应按市有关文件规定交由政府按成本价收购,或成为公租房房源,租给本企业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大连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大连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保证中低收入购房者的利益,防止“房虫”倒卖房屋,《办法》中规定,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审核后,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购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办法》中规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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