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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适用房

泉州经济适用房

泉州经济适用房指泉州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泉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泉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二、申请泉州经济使用法程序:  程序一:申请  程序二:审查  程序三:公示  程序四:办理手续三、申请泉州经济适用房所需的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结婚证及计生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泉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泉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指导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140号)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九项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2%以下的管理费;  (六)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前(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的利润。  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价销售。  十七、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在享受标准内面积,按政府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标的面积,按当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价格(含土地出让金)购买。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经营性用房、车库等的建设费用不得摊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成本中。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十、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优惠购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如下内容: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五、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工作。  市发改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用地的储备、规划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拨付、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和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市房委办负责市直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及办理准购手续等工作,负责区级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资格认定的备案工作。  市住宅统建事务所负责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由市政府进行统筹安排。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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