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如下内容: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五、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工作。 市发改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用地的储备、规划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拨付、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和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市房委办负责市直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及办理准购手续等工作,负责区级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资格认定的备案工作。 市住宅统建事务所负责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由市政府进行统筹安排。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