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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适用房
濮阳经济适用房指濮阳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濮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濮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中原油田职工及家庭成员由油田房产处适时统一受理);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本次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0990元,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须计入分摊人口); 3、家庭住房面积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特殊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1、符合安置政策的无房或未达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2、夫妻双方在市城区有固定工作满一年,且收入符合要求的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3、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家庭 4、男满25周岁或女满23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住房标准要求的居民或家庭 5、政府决定供应的其他对象。三、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户籍证明; 2、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及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 5、低保家庭须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和低保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已购买商品住房但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房产查档证明。 8、市、区两级政府编制机构之外的注册类企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近一年年审件)。 9、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者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交军转或复员退伍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落户到濮阳市城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查档证明(主要针对特殊人群); 11、进城务工家庭需提供暂住证和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档证明,夫妻双方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年以上濮阳市城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近一年年审件); 12、拆迁安置对象和批准的其他供应对象,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四、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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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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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偿还其住房贷款。二、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的项目,在项目法人招投标完成后,其前期费用可转移至中标的开发企业,最后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严禁中标开发企业转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十八条 确定建设单位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合同》,并移交前期手续。 第十九条 招投标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标通知书》和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报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销售、抵押及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亦可与信誉好、实力强,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户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应经过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施工图纸应加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审核章,施工单位应依盖章图纸施工。实施过程中户型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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