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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适用房政策

濮阳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偿还其住房贷款。二、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的项目,在项目法人招投标完成后,其前期费用可转移至中标的开发企业,最后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严禁中标开发企业转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十八条 确定建设单位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合同》,并移交前期手续。  第十九条 招投标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标通知书》和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报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销售、抵押及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亦可与信誉好、实力强,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户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应经过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施工图纸应加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审核章,施工单位应依盖章图纸施工。实施过程中户型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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