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不仅要看广告中的漂亮图画和文字,更要学会看那些肉眼无法看清的提示,诸如“图片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的正确性或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以及法律文件为准。”⋯⋯即使没有此类提示,也没有哪家房地产商在广告上明示:宣传内容绝对真实。
正是由于房地产商在广告与楼书中埋下了伏笔,因此在纠纷发生后,购房者很难以广告与楼书作为要约。此外,购房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后,没有写进合同的要约就已经撤消,所以广告要约在签订合同后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通常情况下,即便在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也只承认购房合同中的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商品房买卖的最终方式是以书面形式完成的,因此,购房者还是把商业广告与楼书看作没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把写进购房合同中的条款看成“要约”才更现实一些。也就是说,购房者应将广告与楼书中房地产商不愿写进合同中的条款都看作“虚假、欺骗”。
也许有人会问:《广告法》中不是明文规定不能做虚假广告吗?这没有错,但你应该明白,《广告法》属于行政法,它只规定了对做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而没有规定做虚假广告者对受虚假广告欺骗者的具体赔偿条列。也就是说,工商管理部门在打击房地产商的虚假广告过程中,国家可以收到罚款,但受害者(购房者)得不到赔偿。
还有一点需要了解,那就是《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罚款标准是广告费的1~5倍罚款,这对房地产商来说只是皮毛。因此,购房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广告与楼书中的内容,最好是做到“宁可信其无,不可信其有”,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