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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家居杂志编辑温明豪

08-16

房屋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是重要的家庭财产,也是公民财产权益的支柱,所以关于房产的相关知识是很多买房者特别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房产几乎是普通人一生的积蓄,赶上了好的长期上升趋势,家庭财富会急剧增加,但如果遇到趋势反转,趋势的强大力量也会摧毁无数人的梦想。那么,2017年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区别是什么?别担心,下面我就让我来为大家一一讲解。

2017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对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按规定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

为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存续间,当事人约定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法院可按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可认定为双方按出资份额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买卖合同,以个人首付并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贷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做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存续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产权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出,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介绍,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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