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怎样计算?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土地闲置费,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土地闲置费的相关知识,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讲解。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二、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时间,但最长不超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建设;
(三)安排使用,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使用者,对建设项目继续建设,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交还协议,将使用权还给政府。原使用者需使用时,应按土地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等价土地。
对造成的闲置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有偿使用费,除规定的方式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原土地使用者,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用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应由原耕种该的集体或个人耕种,也可用地单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应按省、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连续2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由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第五条:依照规定,收回使用权,由各级政府土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闲置土地的状况,利用总体规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第七条:各级政府依法收回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总体规划的用地区内,应按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或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应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可作为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恢复耕种;。
第八条: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应当用于其他建设项目;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可由县级政府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项目,并对原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改其他用地。
第九条:各级政府土应当调查和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情况,建立宗地档案,绘制分布图,监督利用情况。
第十条: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有关规定办理变更,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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