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蔚)连面都没见过,却要给在家里装修时受伤的工人负责。房主熊先生觉得这个要求太无理取闹。可没想,闹上法庭后,法官还是判处了熊先生具有连带责任,原因就是装修工程中有部分被发包给了不具施工条件的个人,而这个部分就是业主和装修负责人私下商定的。
熊先生在欢乐大道附近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月底,熊先生和一家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为当年的3月到12月30日,总金额为60多万元。
一 段时间后,熊先生和装修公司的设计师沟通,确定包括部分墙体和楼梯拆改了重建。熊先生将这项拆改重建的工程交给了该公司装修团队负责人梁女士,并单独付给 梁女士4万多元钱。梁女士则找来了余某承接房屋的土建拆改重建施工内容。余某又找来了不具用工和施工资质的刘某着手实施拆改方案,而刘某接着找来了工人张 某,让其负责具体操作。
但事实上,对熊先生房屋结构进行拆改重建的决定,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经过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
当年7月,工人张某在地下室清理水泥渣土时,被地下室楼梯上坠落的水泥块砸中了足部和头部。事后,张某住院46天,花费住院费86597元。经鉴定,张某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40%,此外张某还需要安装一个6800元的半足假肢,每年更换一次。
张某认为,雇主刘某、将工程分包转包出去的梁女士、余某以及房主熊先生,都应该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4人都告上了法庭。
熊先生觉得自己很“无辜”,自己连工人张某的面都没见过。一切都是装修公司的行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工人和房主虽然没见过面,但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审理此案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法庭法官助理许加强表示,熊先生作为房主,与梁女士私自确定拆改结构的设计图纸,参与了拆改重建工程的发包、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刘某,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同时,该装修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管理,让其私自承揽作业,也有一定责任。刘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违规结构拆改作业,施工中又未注意安全保障,将要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工人张某对周边施工环境的危险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也要承担10%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承担了包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10项费用,共433644元总损失的72%的赔偿。而房主熊先生、梁女士、余某则承担总损失18%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