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并于3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走访了顺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饶红,她对《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饶红介绍,《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物权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房、车、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此次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涉及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更强。
●预告登记是制约“一房二卖”的杀手锏
饶红表示,过去开发商一房二卖的事时有发生,《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饶红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购房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如果开发商再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即使开发商已经将房子交付给后买房的人,先购房者的这种“准物权”的预告登记也不受影响,仍然第一顺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饶红表示,预告登记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普通买房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或者设置抵押等损害买房人的一些行为。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市民因为遭到开发商忽悠,先交钱并签订购房合同,但开发商又将房子卖与他人,且后者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在与购房款相当的范围内进行惩罚性赔偿。如今实行预告登记,可有效阻止“一房二卖”的行为,因为没有预告登记,将办不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上有名字未必就能分得房产
无论在城里乡下,都有这样的情况,男方家庭结婚时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即使男方出了全部的婚房钱,一般也会将女方登记在房产证上。婚后如果夫妻相安无事,那倒没有什么,一旦感情破裂,闹到法院离婚,争夺房子是双方必然的选择。
饶红表示,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只有证据证明房屋真实权利归属的一方才是真正的房主,房子并不必然属于名字写在房产证上的人。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女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她在买房时出了钱,仅凭房产证上的名字,在离婚时要想分割房子的份额,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此饶红建议,对房屋真实归属有异议的一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来源等,一旦发生房屋归属纠纷,能拿出这些证据的一方就有可能成为真实的权利人。
饶红还介绍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买房不审查相关信息可能房钱两空
饶红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买房、买车时,对房屋、车辆可以公开查询到的登记信息未进行审查,如房屋已经进行了异议登记等情形,房屋可能会被真正的所有人取得。
●凡涉及房产纠纷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以前不少市民认为,只要未经房管局登记,就不能取得房子的产权,凡是房子产权纠纷涉及房产登记的,就一定要通过打行政官司,也就是状告房管局来解决,以至于有些当事人既要打行政官司,又要打民事官司,来回折腾。
饶红认为,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争议,现在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审查的情况,确定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大大方便了当事人。
●机动车登记车主不一定是真正车主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船舶等在法律上是属于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仍具有动产所有权通过交付取得的本质特征。
饶红说,如果机动车已被车主转让,只是没有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也转移给了购车人。
饶红提醒市民,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车辆来说,原车主仍然可以将车辆再卖给其他人,只要其他人符合正常的二手车买卖程序和条件;对因交通事故等侵权、合同违约等要求原车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其已经出卖的车辆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将不被法律支持。
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瑞江认为,若原车主已将车转让,虽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所有权事实上已转移给了购车人。若原车主再次把该车卖予他人,会涉嫌诈骗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