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记者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按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引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施工单位有不良、不规范行为都将“晒”上网。
不良行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根据规定,广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公示制度,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那么,什么是不良行为呢?
《办法》提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良行为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而不规范行为,则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规行为程度相对轻微,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规范行为的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擅自使用新技术、工艺、材料最高可罚10万元
《办法》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审定通过,擅自使用将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未送检并出具报告的,也要面临同上述一样的处罚。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违者可处5至10万元罚款。
采购建筑材料不得低于成本价
为把住质量关,《办法》在“价格”上多有约束。其中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购低于成本价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购低于成本价的建筑材料。违者也将面临5至10万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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