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万元地板7年没提货 付18万元仓储费
据《i时代报》报道,黄先生2006年在百安居购买了6.9万元木地板,因为质量问题,他多次和商家交涉,没有提货。没想到2013年3月,百安居却要向黄先生收取178880元仓储费。市消保委昨天约谈百安居负责人,指出仓储费收取方式不合理,17万元更是“荒谬”。百安居方面却态度强硬,表示能作出的让步就是货款与仓储费相抵。
黄先生2006年3月在百安居购买了一批“力丰地板”,当时每片地板价格为29.83元,共2316片,总价6.9万元。据黄先生介绍,当时他是一 次性付款,百安居方面给了他一张送货单,该送货单的注意事项第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顾客购买的商品请于购货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货,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 千分之一的仓储费。”
对此条款,黄先生表示当时根本没有“在意”。“正常情况下我也不会拖这么久不提货当时也没有人提醒我。”
这条当时被忽略的注意事项,却在7年后给黄先生带来了超过17万元的仓储费。
黄先生透露,当时购买这批地板是因为装修急用,可是他在下单后又一次去百安居看样品时却发现,商家提供的地板存在色差。黄先生认为这是质量问题,要求换货。“我提出换货后,对方一直没有回应。”黄先生说,“因为急用,我就另买了地板。”
之后双方虽然有过沟通但没有达成共识。
因为工作原因,黄先生最近5年都往返于中美,地板的事也被搁置。
今年2月,黄先生再次向百安居提出解决地板问题。一个月后,他收到了对方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您2006年3月在我店购买的力丰地板货源在百 安居,请提供原始小票,我们给予发货。另外,请您留意一下送货单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按照总部规定,您需给予仓储费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仓储费, 合计178880元,之后再予以发货。”
“天哪,这是在开玩笑吗?我6万多的东西要承担17万多的仓储费?”黄先生无奈地说。
据黄先生称,当时百安居给出两套解决方案:一是退货,但要支付仓储费;二是提货,也要支付仓储费。
不过,在昨天的消保委约谈中,百安居提出了第三套方案,即货款与仓储费相抵,也就是说黄先生自动放弃这批地板,仓储费也就免去了。
对于三套解决方案,黄先生昨天表示,都无法接受。他表示,如此高昂的仓储费收取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
昨天,市消保委就该事件约谈百安居。
百安居上海区域工程经理李东军强调,17万元的仓储费并非百安居硬要向消费者收取,而是双方送货单上早已约定的,是消费者未及时提货导致的后果。他同时表示,考虑到17万元仓储费确实比较高,百安居愿意以8万元解决此事或者货款与仓储费相抵,这是百安居能给予的让步。
对于百安居的处理方案,市消保委认为并不合理,而且百安居行为有失诚信。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黄先生向百安居购买木地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保管或仓储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百 安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的“仓储”系买卖行为的相关衍生服务内容。一般来说,“仓储费”是按重量(吨、千克等)或体积(平方米等)每天固定数额的标准 来计收的。而此案是以“货款价值千分之一”来收取,显然与仓储无关,也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市消保委同时表示,消费者因为怠于提货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金”应该比“仓储费”更合理。而百安居提出的178880元仓储费,对比消费者支 付的69000元的购货款,显然远远超出了订立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可以预计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公平原则,本着合同法中的“减损原则”,经营者也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重要的是,消保委也质疑仓储费究竟有没有发生,即这批地板究竟有没有占用到百安居的仓储资源,有没有带来附加的仓储成本。对此,李东军给出了这样 的解释:“开诚布公地说,东西是在厂里,但到底现在还在不在大家都说不清楚。”他同时又表示,百安居会定期整理仓库内的货品,放了那么多年的地板应该早已 处理掉了。也就是说,百安居收取这笔仓储费或许就没有提供过所谓的仓储服务。不过,李东军随即补充说:“我现在说货在也可以,厂里生产一批新的跟你说是老 货,你看得出来吗?”
对此观点,市消保委当即指出地板有生产批次,因此在不在、是不是老货是能够查到的。但李东军的回答更令人咋舌:“批号是可以贴上去的。”
“仓储费”是潜规则消保委说该改一改
市消保委负责人昨天表示,百安居设置仓储费的条款看上去似乎有道理,但对该案来说,显然是有失合理性的,百安居涉嫌滥用格式条款,它把这种条款作为让消费者知难而退的工具;更何况百安居方面可能压根就没有提供仓储服务,收取这样的天价仓储费显然不合理。
据市消保委介绍,目前本市家居建材零售企业多有类似仓储费的格式条款,这是一种“潜规则”。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确实有较好的约束作用,但当发生上 述极端案件后,条款缺陷和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消保委表示将劝谕百安居方面对这一条款进行自我检讨,下一步与消费者协商时,在提出具体主张时也需提供其因消 费者未提货而发生额外费用的依据,并且该数额应当合法合理。
消保委同时希望其他家居建材零售企业及时改进相关条款,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