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1日,陶某为结婚装修,在红星美凯龙的益高专卖订购了7万余元的卫浴产品,并向经营商季某支付了全款。
红星美凯龙在陶某与季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加盖“北京红星美凯龙售后服务专用章”。但季某一直未向陶某供货。
陶某起诉称,鉴于婚期临近,他无奈另行购买了相关产品。他起诉要求季某、红星美凯龙退还7万元货款。
开庭时,季某同意退款,但称现在没钱。红星美凯龙辩称,因陶未将款项交至其收款台,现只收到陶某交纳的100元定金,故不同意退还。
市二中院认为,陶某已向季某交纳所购货物的全款,但季某并未将约定货物提供给陶某,应将货款退还。双方签订的是红星美凯龙统一的销售合同,红星美凯龙也加盖了售后服务专用章,红星美凯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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