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订单私用他人商标生产销售油漆和涂料,被告人梁某当场被起获2万余元产品。顺德法院认为梁某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其入狱及赔钱。
2011年4月18日,顺德区市场安监局在均安镇四海涂料有限公司厂房扣押一批标示立邦、威士伯、多乐士、PPG、巴斯夫等多个品牌的油漆及涂料。经鉴定,上述油漆及涂料共价值人民币210830元,公司在没有得到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情况下,使用对方商标。
顺德检察院对该公司、公司独立经营人梁某及公司出纳黄某提起公诉,认为被告未经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顺德法院审理查实,2010年8月,由于四海公司客户订单量减少,梁某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在没有得到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决定由四海公司加工生产立邦、威士伯、多乐士、PPG、巴斯夫等多个品牌的油漆及涂料,从中收取加工费,加工费主要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以及购买原材料等公司日常开支。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10830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四海公司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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