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在为某饭店装修期间,为其垫付了水电费等费用,双方因返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饭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其为被告垫付了2008年10月至12月的电费和水费共计21万余元。后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条。2010年12月23日,其向被告邮寄了催款函,但对方未予理睬。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查明的事实,装饰公司为饭店垫付了电费、水资源费和事故抢修费,饭店认可,并出具了借条两份,该借条表明装饰公司与饭店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装饰公司要求饭店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因装饰公司与饭店未约定明确的偿还借款时间,且装饰公司向饭店邮寄过催款函,故饭店关于装饰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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