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我们从上述条文了解到各种项目的保修期后,最好能与收楼时发展商交付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各项内容逐一对照,并根据建委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发出的具体日期,计算出各项的保修到期时间。届时,我们在保修期限到达之前,再次把相关项目重新检查一遍,要是属于发展商在保修期内应负责任的部分,应在保修期内督促其完成修缮工程。这样就会省心省力又省钱,不然,要是修缮部分涉及到其他住户或是公共部分,麻烦就更大了。要是发展商有保修到期前统一检修一次这种自觉行为,那就再好不过了。
对于一些购买现楼、特别是竣工落成有一段时间的物业,业主们可得看清楚它的建委验收时间和你收楼的时间,是否会出现部分保修项目已过了保修期限,要是这样的话,最好与发展商有个额外的补充协议,不然,你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哟!
对于工程质量有问题,或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国家同样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监管。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第七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除责令改整,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