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一:“乙方(装修公司)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有治理的责任。”
点评: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工程施工规范。此外,装修公司不仅仅有治理责任,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二:“工程竣工后,甲方(消费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点评:该条款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霸王条款三:“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承包内容的施工项目,若取消的施工项目造价超过合同预算总价的20%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需加付乙方50%的设计费用,以补偿乙方损失。”
点评:该条款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但在对于装修公司的补偿损失费的规定上,却显然不公平。
霸王条款四:“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算并付清尾款。”
点评:该条款是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期及付款时间、额度的规定,异议期限定为3天,在某些情形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理。当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难以在短短3天的指定期内发表意见,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法申诉。
霸王条款五:“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点评:条款看似合理合法,实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法理。本条款规定装修公司仅仅在违反有关规程和消防条例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显然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霸王条款六:“保修期间属于甲方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点评:在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形下,无论是由消费者购买材料还是由装修公司购买材料,均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