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3月14日,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以月租金1500元租用李某两居室房屋二年,物业管理费另由我负担。
入住不久,我征得李某同意,决定对该房屋进行地面装修,共计花费3000元。
2005年7月初,因工作原因,计划离开北京,我与李某协商房屋退租。双方顺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我提出,房屋装修投资了3000元,应由李某补偿费用1000元。
对此,李某态度强硬,称当初装修是我自愿的,虽然经自己同意,但未涉及费用,双方没有就补偿费用签订合同,因此坚决不给予补偿,甚至要求将装修全部移除,恢复原貌。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这笔装修费应如何分担?
江苏王某
律师视点: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条是新增加的关于有益费用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方便承租人的生活或经营。所谓有益费用,是指由承租人支出的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费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律规定,构成有益费用,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所进行的改善或增设行为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承租人有义务恢复原状。
二、此项费用是用于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果仅仅是维持租赁物必要的使用状态所支出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并不是有益费用。
三、此项费用支出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若该项支出并未使租赁物价值增加,则不能构成有益费用。
另外,有益费用与维修费用完全不同。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对租赁物予以修理,以使承租人能够按照约定正常使用、收益。
对于有益费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承租人费用返还请求权。
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全部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进行返还或者支付相应的对价。
当然,如果双方就此签订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协议,则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本例中,承租人王某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3000元应属有益费用,而不是维修费用。因而无权要求李某补偿其装修费用1000元。
同时,承租人王某装修房屋是经出租人李某同意的,因而李某无权要求王某对房屋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