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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经济适用房

龙岩经济适用房

龙岩经济适用房指福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家庭须满足的条件:
  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
  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 )不得申请购买的情形: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龙岩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5、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在及曾经工作单位(在外县(区)、外地市的)所在地房改部门的房改证明。
龙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龙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龙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龙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龙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龙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龙岩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龙岩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龙岩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进行产权交易。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收取。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按市场价购买的超标准面积部分及购买的附属用房(含杂物间、摩托车车位、小车车位、车库等),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房改出售公房、集资建房相同,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总成交价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
  龙岩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土地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指导价,土地出让金在取得完全产权时由住户自行缴交)。
龙岩经济适用房政策
龙岩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即原购房合同签订总价,不含购房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请回购之日止,利率为申请回购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税票开具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或购买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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