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房季的来临,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导致的违约金赔付问题再次浮出水面,购房合同中出现以“全款”、“已付房款”来认定的违约金赔付标准,两者差距巨大,特别是后者因概念模糊不清而成为买卖双方纠纷根源。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逾期交房的认定规则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的认定规则
1、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并且开发商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开发商是不需承担逾期责任的。
2、如果购房者主观认为房屋或小区的环境不具备交付条件而拒绝收房。实际开发商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认为是开发商逾期交房。
3、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在先,致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拒绝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开发商是不需承担逾期责任的。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定来确定的。律师建议:买受人在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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