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导致楼下地板被淹。住在楼下的李先生将楼上邻居吕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2万元。 12月16日,经中山区法院调解,吕先生给付李先生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事发突然楼上漏水淹楼下
家住海军广场附近的李先生跟自己楼上的邻居吕先生打起了官司,原来,今年4月,住在6楼的李先生突然发现室内天花板漏水,实木地板被水浸泡,连忙到楼上7楼敲门,可是楼上的吕先生并不在家,又连忙给物业打电话,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物业竟然有7楼吕先生家的钥匙,吕先生家的门很快被打开,漏水也被止住了。后来李先生了解,楼上吕先生购买了房子后,并未入住,正打算装修,因到外地出差,便将钥匙交给物业保管。漏水这天,因电梯短路失火。物业便打开吕先生家的水阀灭火,火很快被扑灭,但走时却忘记把水阀关上,最终导致漏水。
李先生见自己的地板被水浸泡,便将旧地板拆除,又购买了相同品牌的地板重新铺上,购买地板共花费4.2万元。吕先生出差回来后,楼下李先生便持购买地板的发票4.2万元找吕先生“报销”,遭到吕先生的拒绝。吕先生认为,楼下邻居被水淹,责任在物业,毕竟自己购买的房子还没有入住,怕出事才将钥匙交物业保管,楼下邻居被水淹,完全是物业打开水阀后忘记关导致的,李先生家的损失,应当由物业承担。
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家确实被水淹了,但李先生不应当借机将旧地板全部拆除,并更换新地板。旧地板是否被淹报废需要鉴定,仅仅因为楼上漏水就更换地板没有依据。对于吕先生所称电梯失火后物业打开水阀灭火导致漏水一事,物业公司予以否认。
被淹方擅自更换地板无法确认损失
李先生无奈将物业公司和楼上邻居吕先生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吕先生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为出庭。对于李先生家被淹一事,吕先生一方表示认可,考虑到邻里关系,表示愿意适当赔偿。法庭询问李先生家地板被淹是否有必要全部拆除换新,但李先生一方没有任何证据,就连一块旧地板也没保留下,因此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先生和被告吕先生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被淹,由此造成的损失楼上吕先生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吕先生能证明物业有过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赔偿不应超出合理限度。由于李先生将地板全部拆除并更换新地板的必要性无法证明,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的确切损失。
最终结果,楼上邻居赔了一万元
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李先生明白了自己不该草率行事,应由物业公司安排专业鉴定部门对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主张权利。自己没有征求楼上吕先生的意见,也没有跟物业协商,擅自将地板更换,确实不妥。
楼上吕先生一方认为,毕竟邻居家被淹了,损失肯定有,愿意给予一定赔偿。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12月16日,中山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吕先生一次性给付李先生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