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式通过审议
记者昨日获悉,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排查故障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功能照明设施,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树木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养护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规定》也对市民保护功能照明设施提出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3、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4、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装饰物;5、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6、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本规定,有以上禁止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定》提出,下列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每日开启:1、经营性场所景观照明设施;2、户外广告照明设施;3、游乐场所景观照明设施;4、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景观照明设施;5、商业街(区)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而除以上规定以外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在每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开启。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发布公告予以规定,而设施的关闭时间为当日22:00,法定节假日关闭时间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