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 范 文 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 (甲方):
提供服务者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会议 □聚会 □ 活动时,以 □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
(□是 /□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影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 ;
图像文件格式为□ RAW □TIFF □JPEG □其他 ;
(3)图像输出方式:
□银盐相纸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
□后期制作要求: 。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 VCD □DVD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 。
第三条 甲方(□是 /□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元,即(小写)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 □银行卡 □支票 □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三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 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 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 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 倍,即人民币 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影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乙方胶片摄影(以 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 %,超过 %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五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 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元。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 址: 联系地 址:
联系电 话: 联系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