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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外包给外面的施工队施工,但由于施工队长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装修公司沟通及发货等的延迟,导致了装修进度的落后。施工合同里面的违约责任里,其中第二条是由于乙方(装修公司)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元违约金。我想问的是在验收结算的时候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个条例向装修公司求偿,需不需要举证?还有,“每逾期一天”指的是工作天吗?

2 回答384  浏览 06-15 19:28

共2条回答

亲,如果如您所说这种情况,一律以当时签定的装修合同为准,当时装修合同与哪个公司签的,就可以向那个装修公司申请赔偿。您说到的“每逾期一天”就是指正常施工的每天,以实际情况为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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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收结算时,你可以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向装修公司求偿。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装修公司因自身原因延期竣工,这符合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至于是否需要举证,通常情况下,你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装修公司逾期的事实,比如施工进度的相关记录、与装修公司沟通的记录等。

关于“每逾期一天”的定义,通常指的是日历天而非工作天,但具体的解释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说明,通常可以认为是所有天数,包括节假日。建议在与装修公司沟通时,明确询问这一点,避免后续产生分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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