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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指西安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2010年中低收入线为家庭人年均收入不高于15000元): 1人15000元;2人30000元;3人45000元; 4人60000元;5人75000元;6人90000元; 4、申请人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以及转让行为的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为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第二步: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四步: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五步: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三、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材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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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收购的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30M2-50 M2之间。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时,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的内容及要求,落实廉租房建设,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的廉租住房的面积、竣工时间、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分期实施的住宅总面积的1.5%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条 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乘以本项目应建设的廉租住房面积,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单位,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向市经房办交纳相应面积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部分,由物价部门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计入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符合《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二)和(四)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审核表需加盖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 婚姻状况证明; (三) 家庭成员收入; (四) 由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或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房地产资讯网(http:∥www.xafgj.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审核购买面积。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批准的审核表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同时换领《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房证将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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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 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自有资金达到投标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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