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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经济适用房

晋城经济适用房

晋城经济适用房指山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晋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晋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晋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申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  (三)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夫妻离异的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离异时间需满3年;单身者提出申请,需年满35周岁。二、晋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审核后盖章(有工作单位的还需工作单位盖章),持相关证明和证件,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组织评议、张榜公示后,对无异议家庭上报建设部门。  4、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审查核实、媒体公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购对象。
晋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晋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四、 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晋城经济适用房政策
晋城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二、住房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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