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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指菏泽亨达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户籍范围:东至上海路、西至兰州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  2、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93元;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它形式的房屋;  5、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  6、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  此外,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征收货币补偿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前述条件,但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将私有房屋在近3年内转让他人的 (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贫困转让房屋的除外)不列入申请范围之内。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政策
菏泽亨达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菏泽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对低,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定额测定费、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征用土地管理费、公路附加费、土地权属变更费、能源开发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费用  2、减半收取建筑勘察设计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水文地质勘探费、房产交易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屋估价费、工程预决算审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各种测绘费等费用  3、其他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减半征收。  4、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如实记载收费情况。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对不合理收费,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5、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发〔2000〕38号)的规定,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另外50%摊入房价;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实行谁经营谁投资,不准列入售房价格。配套基础设施要与小区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二、菏泽经济适用房价格,价格的确定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前期施工通水、通电、通气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3、列入施工预(决)算项目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50%;  5、按1至4项费用之和2%以下比例计收的管理费;  6、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  7、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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