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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烟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对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芝罘区、莱山区房管部门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民政、财政、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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