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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政策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5、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6、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7、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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