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 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和公示。 审查过程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即通过街(镇)初审公示,区房管部门复核,市房管局会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对经审查、公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 3、购房。 市房管局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配售面积标准 1、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分为60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两种。 2、配售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户以上(含三人户)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