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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卖旧房契税优惠政策?

1 回答70 浏览 03月03日 09:49
#装修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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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沈阳将停止执行一年内“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契税优惠政策,并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中的一系列税收征管。 契税优惠政策有变 对于普通市民买房来说,契税是税务方面的一项较大支出。一套四五十万元的房子,就算按照优惠税率,也得缴大约6000元的契税。沈阳市地税局昨日表示,将严格执行契税有关政策,除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税率为3%,现减半征收外,契税税率均按4%执行。另外,从今年1月1日起,沈阳将停止执行一年内“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契税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解释说,为了鼓励住房消费,沈阳市曾出台契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年内个人出售住房后又购买住房,或购买住房后将原住房出售,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差额缴纳契税;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免征契税。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这一政策。 另外,辽宁省地税局表示,“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缴纳契税;所购住房支付金额等于或低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减半缴纳契税”——这一政策已经废止,个别地区若仍在执行这种优惠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 税务部门强调说,为保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完个人新购住房和转让原有住房交易手续并符合原政策规定的,可于2008年1月31日前继续给予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土地增值税从严收取 按照沈阳市地税局的规定,市民转让144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住宅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此次地税部门强调说,对个人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仍按原政策执行。 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同时也不能提供原《契证》或原《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省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非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 转让商业住房要缴个税 按照《通知》规定,沈阳将严格执行个人房屋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将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对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对非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二是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一年内换购住房返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不征契税需要审核 为了减少二手房交易偷税现象,辽宁将建立计税价格审核和价格评估制度。 税务部门将根据交易房地产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建造价格和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信息,确定本市各地区的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如果不具备直接确定本市各地区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一是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二是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三是由税务机关招标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由于契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对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可以不征收契税的,由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各市契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房地产承受人下达相关确认书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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