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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认定标准缺失 消费者警惕精装修陷阱

李大苗

03-12

在享受着精装修房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开发商无疑也承担着相当的风险。近日,甲醛超标的安信“毒地板”事件,就让万科、龙湖等众多知名房企深陷其中,“地板门”也再次对精装修房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在“全装修交房,拎包入住”的促销口号之下,精装修房源种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潜在弊端渐渐浮出水面。

何谓精装修

相对于毛坯而言,批量精装房分为简装修与精装修两种。根据2002年由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不少业内人士称,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不允许销售毛坯房,只允许装修过的具有硬装标准的房子才能在市面上销售,因此精装修房肯定会成为今后商品房销售的主流。然而推广至今,精装修房仍然在商品房内所占比例不大。“精装修房难以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被认为是其推广不力的主要原因。此外,有装修业内人士报料称,精装房对外公布的装修标准普遍是实际成本的3倍,不能在人工上省成本,只能在材料上动手脚,导致精装房质量参差不齐,因此,一些购房者宁可选择自己装修,也不愿意假借他人之手。

精装修陷阱

认定标准缺失

精装修房在验收上是否有相关部门或依据来规范?据了解,目前精装修房尚无行业标准,且在监管层面,也没有一个关于精装修房的交房验收标准。在两者缺少的情况下,精装修房出现问题自然不可避免。

以地板厚度为例,国家并没有相关标准说地板面皮厚度一定要到多少,这些标准目前都由地产商和地板提供商说了算。因此,为了节约成本,各种问题地板也就屡见不鲜。

业内人士认为,精装修房的认定标准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主要原因在于精装修的标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不适合搞“一刀切”。

施工质量

消费者不能从始至终监控精装修房屋装修过程,所以很多业主会对工程质量心中无数,这时,可以利用购房合同来弥补其中的缺陷。首先,在合同里明确工程适用的施工规范,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建设部有适用于全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合同中应明确装饰工程的监理公司,要求开发商最后出具合法监理公司的报告。

装修保修

由于一些工程项目一次完成后质量不到位,或者很多工程项目质量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因此一些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一定能够检查出来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必须通过使用后才能发现。

环保问题

环保问题也就是竣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目前国家颁布了“十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这些是强制执行的行业法规,所以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有所体现。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不能超标。另外,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请权威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建材设备

精装修房屋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材料在合同当中应该准确无误地表明,不要有任何遗漏。应全面约定精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以及各类产品的规格、等级、质地、颜色、产地、价位等,尽量避免使用“优质”、“高档”、“先进”、“相当于”、“不低于”等含糊字眼。避免出现“精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一样”等说法,这样会出现开发商将样板间拆除后,消费者查无对证的问题。

■案例1

纳帕溪谷别墅“壁炉门”

2009年5月17日,位于昌平的纳帕溪谷别墅,精装修原配的大理石壁炉突然脱胶坍塌,正在壁炉前玩耍的5岁小女孩被大理石击中后脑砸倒在地,五小时后不治死亡。经现场观察,厚达4-9厘米、重达200多斤的大理石构件竟然没有任何金属加固件,全凭胶水粘贴在石膏板上,事发时胶水已经粉化,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点评:虽然开发商在舆论压力下做出了相应赔偿,但此事件不能不令人反思。当下很多开发商为了多卖房子,挖空心思想点子,可是如果连房子最根本的质量问题都难以达到,这些卖点没有任何意义。开发商盖房子还是要从质量上着手,多干些实在事,不要让这样的人间悲剧再度上演。

■案例2

交房一年内开发商保修

邓女士2009年购买了管庄的某精装修楼盘位于12层的两居室。2010年3月入住后,一直没有遇到什么问题,直到当年冬天楼下的邻居找上门,才知道原来自家的卫生间存在漏水隐患。随后邓女士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全部损失。后经调解,邓女士和开发商达成协议,由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并责成物业负责卫生间墙面和地面防水维修。邓女士维权胜利的关键就是《住宅之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屋面和地面防水保质期的规定。

点评:北京市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规定了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质期。其中明确要求: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案例3

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

2003年,李先生购买了某精装修房源,入住后没多久,客厅正中的拼花玻璃灯罩突然掉落,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了正在休息的李先生,造成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约2000元。由于李先生购买的是精装修住宅,该灯具由开发商提供并安装,所以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点评:根据200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1条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灯具厂商均负有责任,三者为连带责任人,开发商不能完全免责。

上述内容不代表齐家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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