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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公积金

衡阳公积金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衡阳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
衡阳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2.5;
1、职工按上述公式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2、共同借款人(含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上述公式计算之和大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借款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大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确定。
贷款利率:
2015年度衡阳市贷款基准利率为:
首套住房:
(1)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
(2)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二套房:
(1)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
(1)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温馨提示:以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准;贷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统一在次年的1月1日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男职工还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
衡阳公积金查询
衡阳公积金查询
1、衡阳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734-2869333、8367777,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语音查询电话】:0734-2869333、8367777
2、衡阳住房公积金办公查询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目前中心内设综合科、归集支取科、个人贷款科、财务科、稽核科、科技科、营业大厅7个科(大厅),下设衡南、衡阳、衡山、衡东、常宁、祁东、耒阳、南岳8个管理部,共有在册干部职工106人。
地址: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 (市内乘29路、31路、303路、环A、49路均可抵达)
电话:0734-8275555(综合科)
支取咨询:0734-8275583
个人贷款:0734-8153311
语音查询:0734-2869333、8367777
营业大厅:0734-8275554
邮政编码:421001
衡阳公积金查询网:http://www.hysgjj.com/。
衡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衡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即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离衡阳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且年满45周岁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衡阳户籍的;
7、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即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户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衡阳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阳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中心概况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规审计科、归集执法科、个人信贷科、项目贷款科、计划财务科、科技信息科、客户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室等10个科室,下设中心营业部、衡南县管理部、衡阳县管理部、衡山县管理部、衡东县管理部、常宁市管理部、祁东县管理部、耒阳市管理部、南岳区管理部等9个经办网点,共有在册干部职工137人。
截止2016年3月底止,中心累计缴存总额148.38亿元,累计缴存人数36.87万人,全市建制单位4685家,累计提取65亿元,缴存余额83.77亿元。累计向5.60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2.66亿元,个人贷款余额46.62亿元,为政府增加税费收入95.33亿元。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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